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深化学校教育评价改革,持续提升教学质量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引领,聚焦培养目标,强化过程监控,持续精准改进,助力内涵建设,通过“质量决策、质量标准、质量运行、质量监控、质量评价、质量改进和资源保障”等七个子系统,充分协调学校各执行部门在教育教学管理环节的相应职能,形成任务明确、闭环反馈、互相协作和互相促进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整体,营造“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氛围。
第二章 质量决策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决策系统分校、院两级,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起决策统领作用。
第四条 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确立学校质量管理目标、制定或调整教育教学政策、领导和协调各项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活动,并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定期召开全校教育教学工作会议,部署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
第五条 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本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和解决本部门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部门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本部门的专业建设与改革发展战略,提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是本部门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管理与执行。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八条 质量标准以符合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师生等利益相关者需求为遵循,以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为载体,聚焦一流人才培养目标,发挥导向、诊断、基准作用。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持续完善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等教学建设方面的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质量标准,以及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基本文件质量标准。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牵头制定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专任教师业务考核和职务晋升、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和新教师导师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制定学生管理与服务、学风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团委牵头制定团学、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有必要的情况下可根据学校的质量标准制定补充具备学科专业特色的质量标准。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章 质量运行
第十四条 质量运行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总负责,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校、院两级联动。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规范制定教学计划,督促落实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活动有序开展;持续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课程思政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规范立项评审、项目认定、经费配套、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程序,确保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适用性、实效性。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更新教师教学理念,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做好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个性化帮扶,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风建设,提供学生支持与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引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是教育教学质量运行及过程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和教学过程管理,形成运行有效的教学管理秩序;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立德树人和教书育人的优良教风;抓好学生教育管理,形成刻苦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良好学风。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质量监控是依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对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反馈,以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学校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教研室)三级质量监控机制。质量监控队伍包括校领导、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等。主要方式有课堂听(观)课、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状态数据采集与分析、学生学习与教师教学体验调查、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教学听(观)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和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监测制度。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通过对教学建设与教学运行环节的听(观)课、教学检查与督导、数据统计与分析,对教学全过程实施不间断常态化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跟踪、整改。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牵头开展学生学习体验调查与教师教学体验调查。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开展就业质量、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教研室)是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教学运行状态应实时监控,对随时发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过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要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对本部门质量监控效果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质量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质量评价旨在发现问题,促进教学改革,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的合理性评价确保反向设计的科学性,保证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评价确保正向施工的有效性,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以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认证)、课程评估、教师教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内部评估(评价)确保质量保障体系的完整性,保证质量保障运行的有效度。
第二十五条 培养目标评价主要评价社会需求的适应度和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校的发展历史与办学资源、学生的期待等因素为主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为主要依据。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主要采取学生、教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毕业生、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调研的方式进行评价。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合理性评价和达成度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就业指导中心协同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由各二级学院培养目标评价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毕业要求评价主要评价应届毕业生素养与能力是否达到毕业要求预期,评价依据为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毕业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发展预期的描述。毕业要求评价主要采取基于课程目标达成度的直接评价和基于应届毕业生调查的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由各系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是从产出的角度对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以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教学大纲等文件为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取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方式进行,其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评价结果作为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帮助各专业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由各专业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课程目标评价主要评价学生是否能达到课程目标预期,评价依据为课程教学大纲。评价方式为基于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的直接评价和基于学生调查与任课教师教学反思的间接评价。原则上每学期评价一次,由各课程团队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内部评估制度。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定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本科教育教学评估、行业机构组织的专业认证等外部评估。
第七章 质量改进
第三十条 质量改进坚持问题导向,以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价工作为基础,以招生生源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等为载体,提出本科教育教学改进发展意见,强化评价结果使用和督导复查,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督;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及时发布各类评估结果、调查结果、分析结果,完善教学质量信息反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完善教学优秀教师职称晋升支持政策,定期开展“教书育人楷模”“教学名师”评选表彰活动;教务处实施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表彰在教学基本建设、教研教改、基层组织建设、教育教学竞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约束制度。党委教师工作部加大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教务处建立教学基本建设和学生学业预警机制,实施专业动态调整,强化教师教学纪律管理;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严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强化教师教学能力培养。教师发展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教师培训、研讨交流与教学咨询、教学名师讲座和教学观摩等活动,全面提升教师立德树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技能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制度。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在教学检查、评估、督导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监控,对于相关整改落实工作保持跟踪督导,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相关部门和教师要根据教学质量信息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八章 资源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教师队伍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按照在校生规模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岗位要求为二级学院、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等部门配齐专任教师、辅导员、教学质量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人员。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教育技术中心、资产管理处等负责提供质量运行的支持保障。财务处负责提供教学运行、教学设施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改革与研究需要的经费预算,并督促经费依法依规使用;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推进数字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智能化教室管理系统、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等技术支撑;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教室、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的调配与优化配置审核和登记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白云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白云学院教〔2018〕33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