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及《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理念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全面落实OBE教育教学理念,以促进学生学习和发展为总目标,以学生学习成效为评价依据,建立健全“评价→反馈→改进”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机制,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有五届及以上毕业生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组成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协同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做好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二级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级领导、系(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实验室(中心)主任、教学督导、教学秘书、职业导师、骨干教师及辅导员组成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小组,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所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定期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进行相关评价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各专业负责人和系(部、教研室)负责人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结果予以分析,剖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五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依据
1.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校的发展历史与办学资源、学生的期待等因素为主要评价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以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为主要依据。
2.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生的成才期望为外部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评价以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1.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具体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合理性与达成情况的内部评价,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合理性与达成情况的外部评价。
2.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为二级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二级学院院长具体负责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主体
1.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该主体涵盖学生、教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毕业生、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2.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该主体涵盖毕业生、企业或行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八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方法
1.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两种方式。
(1)内部评价。内部评价调研对象包括校内专家、专业骨干教师、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通过个别访谈和组织座谈交流会等方式,就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规定,是否符合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专业认证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和专业的层次及定位等内容展开调研。
(2)外部评价。外部评价调研对象包括毕业5年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同行专家等利益相关方。通过到用人单位实地走访、参加校园招聘会、开展校友活动等途径,针对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现状、毕业生是否胜任岗位需求、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价,针对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等内容展开调研。
2.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包括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两部分。
(1)毕业生跟踪反馈。调查对象主要包括毕业5年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二级学院通过问卷调查或召开毕业生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毕业5年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状况。就业指导中心联合各二级学院构建相对稳定的毕业生沟通机制和联系渠道,按期按需开展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研工作。
(2)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和企业或行业专家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就业指导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委托相关责任人反馈毕业生工作现状及能力发展现状;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调研工作,将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或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分解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的若干问题,并对反馈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就业指导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积极与具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等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为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搭建平台。
第九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周期及结果应用
1.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周期为每五年进行一次或在每次编制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前进行,形成《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报告》,为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依据。报告内容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
2.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每四年(五年制为五年)一次或在每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前进行,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报告》,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依据。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其他相关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二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机构与职责
各系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实验室(中心)主任、教师代表、教学督导、职业导师、辅导员等,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落实。
该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系所设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观测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观测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剖析问题,提出持续改进要求,形成《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方法
评价小组根据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不同特点,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两种机制相互补充。
1.直接评价。根据每门课程(含支撑毕业要求的第二课堂课程)达成评价结果作为依据,计算毕业要求达成值。
2. 间接评价。主要通过收集应届毕业生对各项毕业要求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毕业要求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的结果均为达成,则认定本次评价达成。
第十四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周期与结果应用
1.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在每一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开展评价工作。
2.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束时,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给出结论及改进措施。
3.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工作。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用于课程体系的持续改进。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学质量,确保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效性,形成完善有效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构成良性循环的可持续机制,各学院应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及持续改进工作制度。持续改进工作在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五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教学大纲等为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学生、专任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领导、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七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是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业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是课程负责人,组织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方法
1.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课程设置是否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
2.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十九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周期
1.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帮助专业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
2.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于课程结课时进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要能够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质量,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评价记录要求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及解释
本办法自2023版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