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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28

为进一步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白云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广东白云学院师德师风》《广东白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管理、教辅、后勤保障等工作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进程、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造成影响,引起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差错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管理、教辅、后勤保障等工作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进程、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但未达到教学事故认定程度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等级及认定标准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后果和影响严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具体见《广东白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附件1)。

三、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认定

(一)认定原则

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程度相当。

(二)认定部门

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认定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具体组织。

(三)认定程序

1.教学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明确且事故情节清楚的,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提交《广东白云学院教学违规、违纪事件认定及处理审批表》(附件2)。

2.教学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人认定不清楚或事故情节定性不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当事人部门组成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包括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是否成立、教学事故的等级、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初步意见。

3.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将教学违纪、违规事件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阅,教学差错及一般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领导认定;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评议、认定。

4.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依据学校领导认定结果,及时向责任人递送《广东白云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通知书》(附件3)。

5.责任人收到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提交《广东白云学院教学事故检讨书》(附件4)或者《广东白云学院教学差错整改跟踪记录表》(附件5)。

6.责任人若有异议,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照《广东白云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广东白云学院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处理

(一)认定为教学差错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优秀教师或优秀工作者评选资格。

(二)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从认定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三)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予以记过处分,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从认定事故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从事故认定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作解聘(辞退)处理。

(五)一年内发生三次教学差错则认定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年内,累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次及以上,或较大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予以转岗、降级、撤职,直至解聘(辞退)。

(六)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中导致学校或他人出现经济利益损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认定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督察、上报的责任,责任事故知情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名举报。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责任人、责任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追究责任人、责任部门领导责任,并从重处理。

(三)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事故影响,应从轻处理。

(四)事故处罚期间,责任人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受到上级部门重大表彰的,可以由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后,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提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提前解除处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白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白云学院教〔2017〕80号)自动废止。

(六)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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