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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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学校推进教学管理精准化和领导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队伍,通过督导工作了解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教育教学管理情况,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学校通过教学督导工作及时收集反馈教育教学信息,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改,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坚持“督教、督学、督管”三位一体;坚持课堂督导与课外督导相结合、重点督导与一般督导相结合、集中督导与分散督导相结合,督导工作与职能部门工作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充分相信、尊重、依靠二级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师生员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各方面支持、配合和参与教学督导工作的积极作用,倾听各方面对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允许二级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师生员工对督导评价结果提出意见,或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等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的具体组织安排下,参与教学质量检查、督导与评估工作。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督导委员若干,由学校聘任。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校级教学督导组和院级教学督导组,由专、兼职教学督导组成。依据学科类别设置3-6个校级教学督导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督导专家若干,由学校聘任。每个二级学院设置1个院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督导专家若干,由学院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和校级教学督导组专家的选聘,由二级学院推荐,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提名,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任期2年,可连续聘任。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由二级学院组建,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备案。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般不重复聘任。教学督导委员会正副主任、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组长需从具有高级职称、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教学督导专家中遴选产生,牵头协调本组成员开展工作。教学督导专家若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学校可终止聘任。

校院两级专、兼职教学督导专家组按学科专业类别与年龄结构等合理搭配组建,其中专职教学督导数量依据专业集群和学生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聘任。

(一)专职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督导工作;

2.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3.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了解国际国内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及教学指导能力;

5.原则上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曾担任副处级以上教学管理行政职务;

6.身心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兼职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1. 学校专任教师,且热心教学督导工作;

2.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4. 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如中级职称则必须是中青年骨干教师;

5. 身心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八条 教学督导要从“督教、督学、督管”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了解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效果及教育教学管理情况,帮助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堂管理策略,增强师生互动,提高教学水平。督促各二级学院及行政管理部门树立质量管理意识,执行质量标准,形成持续改进机制,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统领全校教学督导工作。校级教学督导组具体负责学校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院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工作。校院两级督导应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分工协作,共同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业务上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行政上受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学院教学秘书协助院级督导组组长做好有关工作量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专家主要通过课堂听(评)课、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督导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课堂听(评)课。校院两级专兼职督导专家在组长的带领下,根据学期工作重点拟定听(评)课计划,遴选听(评)课对象。专职教学督导专家原则上每学期听课总次数不少于80学时,兼职教学督导专家原则上每学期听课总次数不少于16学时。教学督导专家每次听课时应佩戴督导胸牌,提前到达教室并至少听一节完整的课;听课后通过适当方式与任课老师沟通,提出建议,并跟踪反馈意见落实情况。课堂听(评)课中需要重点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政元素的融入、批判性思维的训练和创新意识启蒙。除课堂听课外,督导专家还要对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中的教学准备、实际操作、能力培养等方面进行测评,及时掌握教学信息,指导和协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加强教学质量监测。专职教学督导每学期提交一份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典型案例。

(二)日常巡查。校院两级专、兼职督导专家在组长的带领下,根据教学工作进程和学期工作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教学活动巡查、日常教学秩序巡视和考风考纪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三)专项督查。校院两级专、兼职督导专家在组长的带领下,根据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保障体系要求和学期工作重点,策划督查主题,重点围绕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质量、教学大纲撰写质量与执行效果、课程评价方案设计质量与执行效果、课程目标达成状况、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及撰写质量、实验(训)报告撰写质量、教材使用效果及教学档案存档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指导相应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

(四)专题调研。校院两级专职教学督导,每学期针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实践教学质量、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教学条件等问题至少完成1份专题调研报告,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兼职教学督导可自由选择提交专项调查材料。

(五)参与教学评比、教学评估等专项活动。专职教学督导专家积极参与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评比、教学评估等专项活动。

(六)定期组织督导工作例会和督导沙龙活动。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和督导沙龙活动,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质量标准体系,部署督导工作任务,加强校院两级督导组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工作经验与体会,对学校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院两级督导组组长召集本组成员共同研究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撰写督导工作总结和督导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做好督导工作资料归档

(一)课堂听(评)课资料存档。教学督导专家在完成听(评)课活动后,需要认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听课记录表》,并上传至“广东白云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与分析系统”。校级教学督导组听(评)课工作量由学校督导办公室统计上报人事处,院级教学督导组听(评)课工作量由学院教学秘书统计上报人事处和学校督导办公室。专职教学督导专家完成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典型案例后提交学校督导办公室存档。

(二)日常巡查资料存档。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带领本组督导专家完成期初、期中和期末的教学检查、课程考试巡查等工作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情况,提交至学校督导办公室存档。

(三)专项督查资料存档。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带领本组督导专家完成专题督查后,需要形成专题督查报告,提交学校督导办公室存档。

(四)专题调研材料存档。专职教学督导专家完成专题调研后,需要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提交学校督导办公室存档。

(五)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初,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带领本组督导专家完成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带领本组督导专家完成督导工作总结。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书面形式提交教学督导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教学督导的权利

(一)具有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教学工作会议、学习交流的权利。

(二)具有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学校(院)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校院教学督导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干扰、抵制教学督导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具有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的权利,调研访谈教师、学生及教学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各类教学信息,按信息类别反馈至相应管理部门。

第十教学督导的待遇

为保证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督导工作经费。督导工作津贴按照如下标准发放:听(评)课(含意见反馈环节)每学时100元,参与专项督查、专题调研及教学评估等专项活动按次计算,依据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质量发放劳务费。教学督导专家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评)课及公共服务工作量内的工作不另计酬金。校院教学督导组组长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劳务费(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校每学年对教学督导专家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考核,按照15%-20%的比例评选优秀教学督导。对优秀教学督导进行表彰奖励,每人奖励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教学督导的工作纪律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实事求是。

(二)遵守组织安排,接受工作任务。

(三)坚持服务意识,突出引导作用。

(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拒绝假公济私。

(五)执行保密规定,不泄露督查、考核信息。

第十教学督导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教学督导身份: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利用工作之便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

(五)泄露督查信息,影响督查工作正常开展;

(六)其他滥用工作职权的行为。

附则

第十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广东白云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白云学院教〔2020〕31号)同时废止。

广东白云学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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